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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条件,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
就是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比如说。
丈夫在妻子出车祸后,在有手机、有网络、有信号的情况下没有拨打急救电话。
最终······
导致妻子错过抢救时间身亡。
就属于明显的因果关系。
因为······
在此期间,只要丈夫拨打了急救电话,很大概率可以挽救妻子的性命
换种情况。
某人即将溺死,a赶紧去拿附近放着的一个救生圈。
当他正要将救生圈抛向对方时,发现落水的人是他的私人仇敌。
于是······
a便收回了救生圈,冷眼旁观,坐看对方溺亡。
在这个例子中,a是普通路人,和落水之人之间并未存在救济义务。
a是能为而不为。
他不救人······
顶多是违背了道德规范,违背了传统美德,但并不属于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在法律中是应为、能为、不为。
而a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应为。
因此。
即便他中断了救助行为,也不属于犯罪。
同样的。
a已经扔出了救生圈,即将将人救上岸,却意外发现这人是自己的情敌。
然后······
忿恨不已,直接放开了绳子。
这个行为······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属于典型的见死不救。
救人救到底,送佛送到西。
救人到一半中断
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显着的因果关系。
当然。
懂法的人,是不会犯这种小失误的。
遇到情敌落水的情况,肯定是先确认落水人的身份。
再决定是否营救,以免把自己给搭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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