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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搞经济改革一定要精打细算 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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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古代主要是以银子和铜为货币,征税时,银两和铜钱在保存、熔铸、运输的过程中有一定的损耗,所以在征收时有一定的附加税。这个附加税又称为耗羡或者火耗,这个附加税通常由地方征收,被纳入地方财政,算是地方上的一个额外收入。

由于耗羡的数目没标准,所以主动权就掌握在地方官的手中,他们往往随心所欲地征收,借此增加百姓的负担。雍正很早就认识到这个问题,在刚即位的时候,雍正就说了:“现在钱粮火耗越来越重了,重到每两增加四五钱银子,如此剥削民脂民膏,国法何在?”

在康熙朝的时候,就有人建议耗羡归公,但是康熙没有采纳,具体原因是什么,我们也不清楚,可能跟康熙的宽仁性格有关,他不想得罪普天下的官吏。雍正元年,湖广总督杨宗仁再次提出这个建议,杨宗仁说:“地方上的公款消费,都是从小民那里勒索过来的。不如让各州县在原来的耗羡银里面节省出两成,交给布政司库房,充作公费之资,此外禁止派增其他税收。”

雍正立即接受了这个建议,同年,山西耗羡问题严重,雍正要求山西的耗羡银全部归公,一部分抵偿该省的亏空,一部分用作官员的养廉银。

雍正二年年初,河南巡抚石文焯奏称:“河南省有耗羡银四十万两,除了公款支出和官员的养廉银,还剩下十五万两,这十五万两可以用来弥补亏空。”

山西和河南两省率先拉开耗羡改革的序幕。雍正觉得时机到了,就让朝臣议论这项改革。大多数官员并不赞成,他们提出了一些看似有道理的反对意见,比如,有人认为耗羡是各州县应得之物,跟上面没关系;还有一种说法是把以前不是正税的火耗当成是正税收入,让人感觉是增加赋税;更有一种荒谬的说法认为,如果公开征收火耗等于是让火耗这种私征形式合法,简直就是鼓励官员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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