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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这些和尚也是受够了这样的煎熬,所以在李泰召见两名老僧之后不久,那些大德高僧们便纷纷上书进言,希望朝廷能够针对沙门藏污纳垢的情况加以肃清。
对于这样的正义之声,李泰当然不会视而不见,当即便着令刚刚为唐公督修家庙完毕、返回长安不久的祀部尚书王松年前往与这些僧徒们一同商讨,拟定出来一个整顿沙门的方案,从而作为标准去针对沙门各种现状进行制裁管理。
众僧徒们急于诿过脱困,再加上李泰这里本来就有着一整套的管制方案,眼下则是按照这些僧人们的承受能力先拿出一部分条款来试行,自然很快就能达成共识。
在经过旬日的讨论之后,一部应用于管理寺庙庵堂的《祀部护法式》便被拟定出来。律令格式四种法律条文,式就是朝廷诸司处理具体人事上的章程规矩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又能随着时势的发展而加以增删调整,是最为灵活的一种章规。
《祀部护法式》首先是确定了祀部具有督导管理沙门各种事务的权力,当然考虑到在此之前并无朝廷直接管理沙门寺庙人事的先例,所以祀部管理沙门事务并不是直接通过行政力量加以实现,而是通过祀部护法堂会。
而这护法堂会中,除了祀部派遣的朝廷官员之外,还包括朝廷所授封的大德高僧。换言之管理佛教产业发展的不只有行政力量,还有他们行业中的头面人物。《护法式》的条文拟定,也是共同磋商所得出的结果。
李泰之所以给这些大德高僧保留一定的话语权,第一自然是只有行业内部的精英才知道怎么搞人才最有效,第二则就是那些被搞的人也需要有一个或一群具体的目标最为情绪发泄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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