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昨天下午我在咖啡店看书的时候,从我身边经过的服务员不小心把咖啡洒到了我的衣服上。那可是我刚刚下狠心买的一件好衣服啊。勃然大怒的我忍不住大发雷霆。平时的我从不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唯独昨天,我愤怒的声音几乎传遍了店里的每一个角落。我想那应该是因为过于愤怒而忘记了自我吧。您看,在这种情况下,“目的”还能讲得通吗?无论怎么想,这都是“原因”导致的行为吧?
哲人:也就是说,你受怒气支配而大发雷霆。平时性格非常温厚,但在那时却无法抑制住怒火,那完全是一种自己也无可奈何的不可抗力。你是这个意思吧?
青年:是的。因为事情实在太突然了。所以,不假思索地就先发火了。
哲人:那么,我们来假设昨天的你恰巧拿着一把刀,一生气便向对方刺了过去。在这种情况下,你还能辩解说“那是一种自己也无可奈何的不可抗力”吗?
青年:您这种比喻也太极端了!
哲人:并不极端!按照你的道理推下去,所有盛怒之下的犯罪都可以归咎于“怒气”,而并非是当事人的责任。你不是说人无法与感情抗衡吗?
青年:那么,先生您打算如何解释我当时的愤怒呢?
哲人:这很简单。你并不是“受怒气支配而大发雷霆”,完全是“为了大发雷霆而制造怒气”。也就是说,为了达到大发雷霆这个目的而制造出来愤怒的感情。
青年:您在说什么呢?
哲人:你是先产生了要大发雷霆这个目的。也就是说,你想通过大发雷霆来震慑犯错的服务员,进而使他认真听自己的话。作为相应手段,你便捏造了愤怒这种感情。
青年:捏造?您不是在开玩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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