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检察院下发了无罪裁定书之后,我重新当上了总公司建设部的经理,那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总公司用“二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办法,同时注册了华远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和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两块牌子。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实行完全的独立管理,而是由总公司的建设部下设了三个筹建处分别进行管理。
第一个筹建处是负责西单商业大厦的建设与管理。在我入狱接受检察院的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一是市里原准备给予的财政拨款不再拨付了,于是批准可以合资进行建设。总公司与挪威的斯堪的纳维亚银行驻京办事处取得了联系,他们介绍当时挪威海军大臣的儿子欧乐先生来中国投资。双方用中方出地、外方出现金的方式注册了1000万美元的合资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并通过斯堪的纳维亚银行作为牵头行组织了世界12家银行和财团的贷款5500万美元(中国银行提供了全额担保),共同建设与开发这座大楼。并将这座大楼命名为华威大厦。
外方聘请了一位香港人担任筹建处主任,我司派出和招聘了一些人员共同组成华威大厦筹建处,共同负责该大厦的建设工作。
华威大厦是华远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第一座商业大厦,也是华远与外资合作的第一个合资企业,更是北京区属企业第一个进入国际资本市场、使用国际银团贷款建设的项目。
华威大厦的项目在当初的改革中有许多的突破性试验,创造了许多个中国的第一,也为此后的政策调整做出了贡献。那时还没有“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一说,更重视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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