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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的思辨 可怕的配阴婚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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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地方,配阴婚这种鄙陋可怕的风俗仍在蔓延。配阴婚也就是冥婚,意指如果去世的人生前没有配偶,死后就要为其找一具异性尸体合葬。

这种风俗早在周朝就有。《周礼》记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东汉经学大师郑玄的注释是:“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可见冥婚的风俗早在西周时代就已产生了,但在当时又是被禁止的,因为它被看作是一种“乱人伦”的行为。但此风气始终没有杜绝。据说曹操最喜爱的儿子曹冲十三岁就死了,当时司空掾邴原的女儿早亡,曹操便向邴原提出将两人合葬,邴原以“合葬非礼也”作为理由推辞了,曹操也就没有再勉强。曹操后来还是为曹冲聘娶了甄氏亡女与之合葬。

在现代社会,本应被禁绝的陋习在有些地方又开始出现。

人民法院网登载了这样一个案例:尉某与曹某打工时认识,一日两人聊天时,尉说自己的妻兄刘某某去世多年,想请女儿骨(配阴婚),曹某便说自己的老家有一女性坟墓常年没有人管,可以请走。尉将此事跟刘某某家人说了以后,家人表示同意。后尉与曹二人商量好后找人将坟墓挖开盗走其尸骨,并于次日将该尸骨埋在刘某某坟墓里。

被告人这种“配阴婚”的行为显然构成盗窃尸体罪。

关于这个罪名,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是犯罪对象的问题,如果盗挖的是尸骨或骨灰,这能解释为尸体吗?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是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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