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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义的实现 踹伤猥亵者,见义勇为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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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湖南永州,17岁女孩杨某和男同学胡某在商场逛街时,杨某感到路人雷某用手臂故意碰撞其胸部,怀疑对方故意猥亵。她查看监控后报警,在等民警时,涉事男子突然逃跑。胡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但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腿伤一级。

事隔两个多月,胡某的父亲突然收到一纸拘留通知书称,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8月21日19时被刑事拘留。随后,“踹伤了对同行女孩伸出‘咸猪手’的男子,该被刑拘吗?”成了网上的热门话题。

在引发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后,案情走向出现了逆转: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踹人者胡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这是一起关于法治社会如何合理进行私力救济的经典案例,通过这起案件,我们能够厘清法律中一些耳熟能详却不一定真正理解的专业名词。

这不是正当防卫,是什么?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胡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据报道,胡某因女同学被猥亵,而与猥亵者雷某发生争执,在后者试图逃离时将其踹伤。踹人的行为发生在猥亵停止之后,既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事后的这种攻击行为当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有防卫性质,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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