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某上市公司王董事长涉嫌猥亵9岁女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报道引发了全民关注。女童验伤发现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涉案人员王董事长57岁,是富甲一方的企业家,还曾获得过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等荣誉。
2020年6月,一审判决王董事长有期徒刑5年,这个判决引发了民众的广泛讨论,相当多的民众认为判决过轻。这里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在于当时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条款不够明确。
按照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换言之,在基本刑的范围内,五年已经是最高刑期。不过,法律同时规定,如果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对于这个模糊性的条款,并无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明确性的指导,司法实践对此情节的认定并无一致意见。
有人对当时法律的规定提出了强烈的批评,认为法律是有意在保护性侵犯罪犯,还有人搬出了之前的嫖宿幼女罪的立法,以此佐证法律根本就是试图在保护有权有势的嫖客。
应该说来,这种指责是非常不合适的。
在有关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合理性争论中,许多人认为该罪之规定是恶法,应当废止。不少人认为,嫖宿幼女罪的刑罚低于强奸罪,因此给强奸幼女的行为开了“法律天窗”,从而使犯罪者很容易利用这个漏洞为自己“漂白”,最终逍遥法外。
在这种鼎沸的民意之下,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废除,嫖宿幼女行为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但其实,民众对法律存在误解。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没有性的同意能力,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如果有特殊情节,比如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轮奸、奸淫幼女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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