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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追本溯源:刑罚的起源与发展 二、回溯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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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刑罚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贯穿了两种发展趋势。

第一个阶段是奴隶制旧五刑从形成到衰亡阶段。

旧五刑为:墨、劓、刖、宫、大辟,以肉刑为主,主要存在于奴隶制社会。根据现有的史料记载,五刑在夏朝已初具雏形,《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吕刑》中有“夏刑三千”的记载。《周礼·秋官·司刑》注曰:“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墨、劓各千。”五刑在夏朝已经存在,当是不假。到了商朝,五刑就更通行了。《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它是在禹刑的基础上增删而成,其中有许多关于五刑的记载,今天出土的甲骨文也可资佐证。西周时,五刑制度趋于完善。据《周礼·秋官·掌戮》记载:“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旧五刑异常野蛮、残酷。《周礼·秋官·司刑》注曰:“墨,黥也。先刻面,以墨窒之。”“劓,截鼻。”“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大辟则更是用诸多匪夷所思的方法至人毙命。除此以外,为了维护统治阶层的统治,统治者还发明了无数更为严酷的刑罚,如《汉书·刑法志》记载:“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

汉初亦沿袭秦制,“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纲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谓之具五刑”。其刑之残酷较之暴秦,毫不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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