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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并不轻松的笞杖之刑 一、用刑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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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五刑中,笞刑与杖刑是最轻的刑罚,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刑罚。早在尧舜时期,就有笞杖的记载。舜小时候就曾受过父亲的笞杖,《韩诗外传》提及此事称:“舜为人子,小火良则待笞,大杖则逃。”父亲打时,小棍舜则忍着,大杖就逃之夭夭。笞杖最初是一种教育用的惩戒手段,笞与杖并未严格区分。古语有云:刑罚不可废于国,鞭扑不可弛于家。意思是说国家不能没有刑罚,家庭不能没有鞭子荆条之类教育儿孙的工具,鞭扑也就是笞杖的雏形了。《尚书·舜典》中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一说,按照这种说法,鞭是国家的刑罚,而扑是教育用的惩戒手段,所谓“有扑作师儒教训之刑”。但在事实上,鞭扑并没有严格的区别,它们可作为教育的工具,也可作为国家的一种刑罚,《尚书注疏》云:“惟言作教刑者,官刑鞭、扑俱用,教刑惟扑而已,故属扑于教。其实官刑亦当用扑,盖重者鞭之,轻者挞之。”《春秋左传注》(杨伯峻注)记载襄公十四年(前559),卫献公让师曹教其宠妾弹琴,师曹嫌该宠妾过于鲁笨,曾鞭打她。卫献公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于是师曹也被鞭三百。如果非要区分的话,那么师曹鞭宠妾可算是一种教育手段,而献公鞭师曹则是一种刑罚了。笞杖之刑在奴隶制社会曾广泛使用,西周青铜铭文上有大量用荆条或木板击打犯人背部和臀部的记载,《周礼·地官·司市》也记载笞杖曾用于管理市场的手段,所谓“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凡市入,则胥执鞭度。”李悝的《法经》也曾规定对太子赌博可先以笞刑教育,不改再废之,“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当然,在奴隶制五刑占主导地位的当时,笞杖显然仅仅是一种刑罚的补充,一般适用于违反礼教等轻微的不轨行为,起警告教育作用。所谓“大刑用甲兵,中刑用斧钺,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笞杖作为“薄刑”,并未在正式的五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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