黯然销魂者,唯别而已。
在交通极不发达的古代,远离故土,一去不返,这无异于一种莫大的痛苦。小草恋山,野人怀土,对于乡土观念极重的古人,强迫他们到一个语言不通,风俗相异的地方长久居住,甚至终生不允许他们返回旧土,这种所谓流放的刑罚较之死亡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流放是中国古代五种主刑之一,所谓笞、杖、徒、流、死。流放在五刑中仅次于死刑。它在刑罚体系中有点类似于我们今天的无期徒刑,处于死刑与有期徒刑之间,有限制死刑滥用的功能。
流刑在中国一直保留到20世纪,这一事实本身也反映出中国社会宗族观念的强大。在中国,人们普遍存在祖宗崇拜的泛宗教意识形态,安土重迁,不愿远离故乡,不愿与自己所属的宗族共同体分离,就算死亡,遗体也应运往故乡,与先世祖宗共葬一地。这种观念直到今天仍然为很多国人所坚信。因此,不难想象,流刑对人宗族依附价值的剥夺所造成的巨大痛苦。
流放在我国起源很早,据传原始社会末期尧舜时即有流放之刑。当时这种刑罚主要是针对氏族内部不听话的成员所实施的一种惩戒。《尚书·尧典》中有“流宥五刑”的记载。有人把它解释为:“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对本族成员犯罪本应处以墨、劓、刖、宫、大辟之刑等酷刑,但为宽大起见,改用流放作为宽宥。
但事实上,在生产力极为低下的原始社会,人的生存环境非常艰难,每个人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生存,将人逐出氏族事实上可能和杀了他差不多。此外,和任何刑罚一样,流放也是镇压异己,政治斗争有力武器。在当时,流刑曾广泛应用于部落联盟内的某些斗争失败的氏族首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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