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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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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故意杀人

人身犯罪主要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性自治权、人身自由、名誉、民主权利等。这些权利表面上属于个人利益,但在抽象上与公共利益有很大关系。例如,故意杀人不仅侵犯了生命权,还侵犯了作为人类整体的利益。

因此,个人能否自由处分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就有很大争议。例如,授权他人杀害自己,授权丈夫重婚,授权他人侮辱自己,是否构成犯罪?一般认为,比较重要的个人利益(如生命权、重大的身体健康权),以及明显带有公共利益属性的个人利益(如民主权利、婚姻权利),个人是不能自由处分的,但相对次要的个人利益(如名誉权),一般可以自由处分。

故意杀人罪

生命权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故意杀人的行为在所有国家中都是最严重的刑事罪行,其法定刑通常是该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

在我国,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几乎所有犯罪的刑罚安排都是从轻往重排,但故意杀人罪却是一个例外,其刑罚从重往轻排,首选刑是死刑,这也体现了杀人偿命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

故意杀人肯定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对象应当限制解释为“他人”,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胎儿和尸体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本人堕胎不是犯罪,故意造成妇女堕胎,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意义上的人

某地发生一桩疑难案件,甲驾驶小型汽车不慎撞击孕妇乙,致使离预产期还有20余日的乙受伤并剖宫产,婴儿经过五天治疗后死亡。法医鉴定意见为:因其母交通事故致羊水早破,胎盘早剥,引起其宫内窒息及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继发肺泡内透明膜形成,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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