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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皇帝哈德良(117年8月9日—138年7月10日在位) 《罗马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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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律,是决定“善良和公平的艺术”(ars boni et aequi)。这句话出自法学家培特·J.杰尔苏(P. J. Celsus)。他受哈德良之邀,参与了把罗马法集大成的这一项大事业。顺便提一句,我把拉丁语“ars”翻译成了“艺术”。它的意大利译语是“arte”,西班牙语也是“arte”;法语是“art”,英语也是“art”;德语是“Kunst”。被认为是“善良和公平的艺术”的罗马法,反映了罗马人的法律观。他们认为,所谓法律应该顺应时代,做相应的修改。罗马法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公元前753年到公元前150年前后的600年间。其间,罗马建国,意大利半岛统一,在与大国迦太基的生死较量中胜出,并称霸于地中海。说起来,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应该只考虑本民族,即拉丁民族即可。

第二个时期——公元前150年至公元300年的450年。这个时期,大量的其他民族加入了罗马帝国。相应的,法律变成了多人种、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共存共荣的法律。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已经可以称作国际法了。

第三个时期——公元4世纪到6世纪的约250年。这是从君士坦丁大帝承认东方的基督教的合法性,狄奥多西一世正式宣布基督教为国教,直到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发行《罗马法典》(Codex Justinianus Repetitae Praelectionis,又称《查士丁尼法典》)为止的时期。

用一句话概括,第一个时期和第二个时期的罗马法是真正的罗马法,第三个时期的罗马法,我认为它已经变成了东方化的、基督教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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