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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后帝国”时代(476年— ) 《罗马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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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的功绩之二是编纂《罗马法典》。即使不是基督教徒,对他的编纂者身份恐怕也不会有异议。我认为,这项伟大事业是他留名后世的最大原因,他只有强烈意识到自己的罗马皇帝身份才能成就这项事业。耐人寻味的是,就在编纂对基督教帝国所需且有效的《罗马法典》的同时,查士丁尼下令废除了雅典的柏拉图学园。也许他认为,信奉基督教的国家需要法律,而不需要哲学。

《罗马法典》的正式名称是“Corpus Iuris Civilis”,很容易被认为是民法(Iuris Civilis)的总汇。但是,这部法典却是一部包罗了从刑法到所有法律的法律大全。关于编纂这部法典的意图,查士丁尼在亲自撰写的序言中这样写道:

以主耶稣基督的名义,我恺撒·弗拉维·查士丁尼·奥古斯都皇帝,愿对希望学习法律的年轻后世有所作为,决心着手编纂法典的伟大事业。仅诉诸战争不足以拓广皇帝的权力,和平时期的善政不可或缺。罗马皇帝不仅是战时的胜者,还应该是平时的统治者,而没有法律实现不了正确良好的统治。

查士丁尼就这样宣布了汇集至此罗马人制定的法律的决定。从论述公法与民法意义的法律概论到实际审判的案例,他汇集了数量庞大的罗马法律。有趣的是,其中基督教化之前的罗马法律占据了大半。根据罗马法专家的说法,公元6世纪编纂的这部《罗马法典》的内容多为公元2世纪制定的法律。如果是这样,400年前,也就是昔日五贤帝时代,罗马帝国处于鼎盛时期,这些法律就是此时制定的。

《罗马法典》又称《查士丁尼法典》,实际编纂者是4位当时大名鼎鼎的法学家,但仅仅4人在6年的短时间里便完成了编纂工作,想必有助手协助。如果一一搜罗400年来散失的法条,在如此之短的时间里大概不能完成这项工作,恐怕以前就有了汇总的法律集,编纂工作则以这些集子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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