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尔菲宪章》的制定让基督教会的元首罗马教皇很担心,怕这会破坏一直以来以教会为统治中心的社会秩序。那么,《梅尔菲宪章》实际上都有哪些法令呢?
首先是国家形式。
皇帝或国王君临于割据各地的封建诸侯之上,这就是直到当时为止的封建国家形式,可以说这就是中世纪本身的特征。
但腓特烈所追求的不是这样的国家形式。皇帝或国王不单要高于诸侯,而且要能发挥主导权,引领整个国家,因此要对国家运营负全部责任。
直接体现这一思想的条目是,受到不当行为侵害时,不管被侵害者是诸侯,还是老百姓或是教会人员,都不能自己随意报复处置,而要诉诸裁判所,等待法律解决。这意味着把封建诸侯以往享有的既得权中的司法权削减为零。因为腓特烈设想的秩序要靠法律,而不是靠武力或暴力来实现。
在腓特烈的王国里,仅仅召集封建诸侯的传统会议消失了,设置了一个常设的“王室会议”。用现代的话说,这就是阁僚会议。议长是腓特烈,下设7个部门,相应设7位大臣。此外,还有4位高级神职人员和2位封建领主加入阁僚会议。这不光是因为他们有丰富的学识和经验,还有另一层意义,即他们代表了各自所属社会阶层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使是排除了宗教的世俗国家,也应有神职界的代表参与,即使是从封建制度蜕变而来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也应有旧制度的代表参与。
腓特烈的想法是君临天下同时统治天下,所以在阁僚会议上,连议长腓特烈在内总共14人之间的讨论通常很活跃。腓特烈不在时,议长似乎由皇帝最信得过的巴勒莫大主教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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