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教训是,对国家来说,无论是共和政体还是其他的任何政体,绝不能受到因嫉妒而散播的谣言中伤之类的损害。另一个教训是,如果对这些损害置之不理,导致的危险很可能出乎想象。
为了消除这类造谣中伤的损害,国家必须确立公民能从法律上将其告发的权利。
其原因在于,造谣中伤会使公众意见陷入分裂的风险中,而主动告发则会消除这一风险。
因此,要想使造谣中伤无法损害到国家的利益,告发是有益无害的。
当然,在告发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来证明造谣中伤的确存在。此外,为了防止造谣中伤发挥作用,必须防止其在人群中扩散,否则告发者会感到恐惧。
毕竟主动告发只能在法庭这样的场所进行,而造谣中伤却是在广场、街道、舞台那样的地方展开的。
当谣言广为散播时,就不能采用一般的告发形式了,而是应特别设立机制,受理对谣言的告发。
与此同时,必须对造谣者加以严厉的惩罚。
——《论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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