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秩序而尊重法律的国家,区别公民行为的善恶就没有什么必要了。
对行善者给予奖赏,而对作恶者做出惩罚,是再自然不过的事。
但有一点,若行善者后来作恶,则不能考虑其过去的善举,而应该严惩其恶行。
若充分保证这一制度,国家就能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也能获得长期的稳定。否则的话,该国就无法避免衰退的命运。
毕竟有些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会醉心于通过其行善而获得名声,于是有了做任何事都不会受罚的想法,继而鲁莽行事,最终突然破坏社会秩序。
应该像古罗马人那样,让公民普遍觉悟到对作恶者必须惩罚,同时对善行必须加以奖励。这是十分重要的。
但当国家贫弱,只能对行善者加以些微回报的时候,也不要怠慢行事。
无论回报的性质如何,对于得到国家回报的一方来说,是能感受到极大的褒奖与声誉的。
——《论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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