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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经济与法律 法律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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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开国之初,鉴于元代法律废弛、贪腐成风的现实,明太祖朱元璋有意凸显法律的作用。至洪武十七年,建三法司“贯城”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所谓三法司,指的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个相互制衡的法律机构——刑部受天下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至十八年颁布《大诰》,明代法律(刑法)大致格局初步成形。然而朱元璋建立“贯城”的微义,在于“法天”,所谓“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三法司乃是天道的象征,而立法的初衷,仍然不外乎天道、德治、法律三位一体。朱元璋曾这样戒谕臣子:

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虞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秦有凿颠抽胁之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

又说:

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为善治乎?

弹的仍然是礼法并行、仁德为主、刑罚为辅一类的老调。

更何况,统治者让法律行之于世的根本目的,在于“帝祚永固,江山一统”,更多的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一旦有所需要,政治压倒法律、权力消弭仁慈的情形必然屡屡发生。明初的重典酷刑,令人咋舌。苏州的姚润、王谟被征召不至,即被诛杀而籍没其家;胡惟庸、蓝玉两案,株连死者竟高达四万。明成祖起于靖难之时,为了止谤息议,族诛绝种,无所不用其极。

不过,明代的刑罚,似乎有意将官吏与平民区别对待。对待官吏,惟用重典,频下猛药;而对待老百姓则宽容有加。所谓“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这显然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在对待平民的律法方面,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留意。比如说,制定《大诰》时,朝廷就遵循法律简明、务使人人知晓的原则;再比如,为使百姓皆知律条,明了“趋吉避凶之道”,朝廷大力推进法律普及运动。朝廷甚至规定,凡是家中藏有《大诰》或通晓《大明律》的罪犯,可一定程度减刑或免刑。一时间,统治者似乎产生了“以法治天下”的冲动。而这种民众人人皆知法意的状况,在《金瓶梅》中也有反映。不论是武松、宋仁、蒋竹山、陈敬济乃至吴月娘,一旦遇到冤屈和纠纷,似乎本能地会想到依靠法律的手段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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