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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乡村社会的民间组织及其政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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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乡村社会一般情况下呈现的是一种自治的状态,绝大多数的乡村事务国家政权并不过问,即使极少数官方有所干预的事务,也主要由乡绅出面由乡村自行办理,国家政权不过给个名义或者某些财政补助(比如兴办大一点的水利设施和国家要求的团练组织)。可以说,在传统时代,国家政权所要面对的是乡村社会,而不是一个个农户,甚至也不是实际握有乡村权力的乡绅。

社会这个词,我们现在的用法是从日本传来的近代西式概念,所谓society的对应翻译,然而在古代中国的乡村,“社会”原来就是一种祭祀土地神的祭祀和娱乐组织。后来虽然“社会”本身衰落了,但像这样的民间组织,在传统的农村却日益发展起来,既有合法与正常的民间会社,也有非法的民间帮会和教门,还有半合法的拳会等组织。这些组织,承担了农村社会的公共事务、祭祀娱乐、社会福利和自卫保护等所有官府不管的事情,而非法的团体组织虽然对于日常的公益无法参与,但它们的存在对于乡村的权力结构却是一种牵制,由于官方基本上无力将这些组织剿灭,所以,即使具有半个官方身份的乡绅一般也得默许这些非体制权力因素的存在。至于那些半合法的拳会,在时局不靖的时候,乡绅往往要借助他们的力量组织自卫团体。而那些普遍存在而且非常活跃的合法民间组织,实际上是农村社会赖以运转的组织网络,没有它们的运作,乡绅在乡村的统治不仅无法实现,而且整个社会将陷于瘫痪。

合法的民间组织是农村社会日常公益和其他活动的组织者,保护庄稼的有看青会,兴修水利的有联庄会(有的庙会组织也兼管此事),主管互助的有抬会,而最常见的则是进香的香会和迎神的赛会,以及与此相关的戏头和演戏与张罗演戏的组织。有些人认为香会与赛会是差不多的组织,只是北方多香会而南方多赛会,实际上两者还是有相当区别的,赛会基本上属于带有祭祀意义的民间娱乐组织,全社区的人按道理都有份,而香会属于专门针对某个神灵或者庙宇的崇拜团体,往往跨社区组织,一个社区有参加的也有不参加的。赛会比较松散,而香会则组织相对紧密,类似于一种准宗教的团体。其实无论南方北方,都有赛会和香会,只不过规模和组织形式有所不同罢了。北方类似杠会的社火组织就是赛会,而南方则存在着大量的与一种信仰相联系的祭祀组织,比如浙江的茅山灵应庙,其祭祀组织由横跨鄞县和奉化两地的七十二村组成,名字叫做稻花会。据日本学者研究,这样的祭神组织,在江南和广东都相当的普遍。古老的“社会”在某些偏僻的农村依然存在,比如太行山区就有既管祭神,又有娱乐和互助性质的社,大多数农民都要入社,入社必须交一定数量的钱谷,歉年在社的农民可以从社里借到一定数量的谷子度灾。广西凤山县也有社神会的民间组织,每年春秋两季活动。虽然某些赛会以某种荒诞不经的传说比附自己跟官方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自称是所谓受过皇封的“皇会”,但实际上别说跟皇帝,就是与一个小小的县令一点干系也没有,花的每一文钱都是自己筹来的,所有的事务都是民间自说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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