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新政,虽然从一开始就遭人唾骂,激进者说它假变革,保守者说它是真灾难。但客观地说,在中国近代史上,新政的确应该算是一场比较认真地以现代化为方向的制度变革。在新政中,政府改革的力度之大,动作之猛,中国社会与政治受到的冲击之剧烈,远远超过了后来的辛亥革命。
新政对于北京以外的地方而言,非常明显的标志之一就是地方自治的改革。随着各省谘议局的建立,各地的各个层次的自治团体与机关也涌现了出来。根据清廷1909年相继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各城镇(指非县州府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设议事会和董事会;乡设议事会和乡董,人口过少的乡,不设议事会,以乡选民代之。这些自治机构名义上都是民选的,但对选民不仅有财产和性别的限制(妇女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将选民按纳税的多寡分成甲、乙两等,纳税多的少数人可以拥有比其他人大得多的选举权,从而保证了当选的人基本上都是乡绅或者乡社精英。其实,在那个时代,就是没有这样的选举设计,依乡民习惯于服从精英们的文化威权,乐于通过精英来表达自己意愿的传统,以及多数人怯于出头露面心理,乡镇自治机构依然会被精英(主要是乡绅)把持着,也只能由他们来把持。
乡镇的自治机关所管的事情几乎无所不包,大大地突破了太平天国之后办理公益的范围,从兴学办学的学务到公共卫生,从道路水利到农工商务,从整顿集市到筹集款项,即使衙门专管的诉讼官司,往往也会插上一脚。自治机关变成了这样一种东西,凡是从前官府管的它都管,从前官府不管的它也管,乡绅或者说村社精英的权力第一次不仅被公开化而且制度化了,并且是被朝廷以法典的形式制度化了。作为延安五老之一的谢觉哉回忆说,他们家乡在光绪年间就由乡绅出面办起了安良会(他的父亲也是主持人之一),对于维持社会秩序很有作用,有了安良会以后,多少年都没有了盗贼。可是到了光绪末年,主持安良会的士绅们突然决定将原来民间纠纷的“是非牛”事件(所谓的“是非牛”,就是湖南农村两家有了纠纷,但一方不乐意找人调解,于是另一方就牵走对方的牛,迫使对方找人调停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也当盗案来处理。这表明,在清朝最后的岁月,乡绅在地方的权力不仅大大地扩展了,而且开始趋向强横,将原来乡里调解的事件也归到自治组织中“法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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