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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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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史密斯,这是我最初认识他时所知道的名字。他患有严重的大脑缺陷,但没有任何记录表明他曾是精神病院的病人。要是有记录的话,倒是一件令人吃惊的事了。约翰·史密斯根本不存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他的记录,甚至没有他出生的记录。他是在一座桥下被人发现的,就是发现杀害卡尔文·杰弗里斯的凶手的那座桥,他住在无家可归者驻地的一个用硬纸板做的肮脏小窝里。警察来的时候,他正弓腰坐在那里,用一把小刀的刀尖在挖泥土。

后来证实,那就是他用来杀害昆西·格里斯沃德的凶器。当警察拔出手枪要他投降时,他站了起来,抓紧刀子捂在胸口,嘴里一个劲地重复着两个字:“我的。”警察从他手中拿过刀子时,他没有反抗,但是,一当刀子到了他拿不到的地方,他便大喊大叫起来。

警察把他带到了警察局,当问他那刀子是不是他的时,他又把说过的话重说了一遍。当他们问他是不是用那把刀子杀死了昆西·格里斯沃德时,他还是嘟哝着那同一个词。他们对他说,如果他承认了他的所作所为,他的处境会好一些的,但是,看上去他一点也不明白他们的意思。只有当他们问他那把刀子是从哪儿弄来的时候,他的眼睛里才闪现出一丝明白的意思,他才做出了有点儿明白的反应。

“比利,”他说。就那么两个字。就那么一个名字,没有姓,没有对那个不知名的人的模样的描述,没有任何他在什么地方给他的或为什么要给他的信息。

警察正是在一个匿名者打电话告诉他们的地方发现了嫌疑犯,并找到了凶器。他们没有得到嫌疑犯的口供,但是他们很快就自己说服了自己,认为他们不需要口供,而且,不管怎么说,嫌疑犯精神完全失常,无法给一个能在法庭上站得住脚的口供。有关杀害卡尔文·杰弗里斯的凶手的情况有一点不太明确,这在调查杀害昆西·格里斯沃德的凶手的情况时当然不可能忽视:他无家可归,他是个疯子。他没有招供,因为他失去了记忆力。他什么也不记得了,甚至连他自己的名字。显然,他别的什么都不记得了,只记得那个据说是给了他刀子的人的名字,但这是一种前后不一致的表现,只能进一步说明他大脑思维的失常。惟一对他的有罪深表怀疑的是斯图尔特探长,他没有对别人说。他只告诉了弗林,并要弗林转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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