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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性的价值 意志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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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有一些无害的自我观察家,他们确信“直接的确实性”的存在。例如,“我思”,或如同叔本华迷信的那样,“我要”;在这里,似乎认识能力纯粹而赤裸裸地抓住了客体,将其作为“自在之物”——无论从主体方面还是客体方面都不造假。然而,我仍要重复一遍:正像“绝对认识”与“自在之物”一样,“直接的确实性”同样具有一种形容词义与修饰概念上的矛盾;我们最终还是要摆脱对该词的误解!倘若人们相信,认识即是终极的认识,那么哲学家必须对自身的认识做出一番解释:“假如我要分析‘我思’这一语句所表达的含义,那么我将会发现一系列大胆的言论,并且很难或者根本不可能对这些言论作出论证——例如,是我在思。思维是存在之物,是一种来自本质方面的活动与作用,这一本质被视为原因,即有一个‘自我’;随后,需要思维描述的事物才得以确立——我知道什么是思。倘若我自己还未能确定它为何物,那我又依据怎样的标准来断定刚刚发生的事关‘意志’或者‘感情’呢?够了!‘我思’的前提条件即是:我要将我此时的状态同我所认识到的其他状态作比较,才能做出判断;由于此种与另外某种‘知性’间存在的反向联系,不管怎样,都不能说是具有直接的确定性。”这同时也区别于大众所相信的那种“直接确定性”,这位哲学家需要回答一系列形而上学的问题,以及有关真正的智慧所具有的良心问题。这些问题即是:“我从何处获得思维这一概念?我为何要信仰的原因与结果?是什么赋予我谈论一个‘自我’的权利——或者更为直接的将‘自我’表述为思想原因?”如果有谁敢援引某类直观的认识即刻给这些形而上学的问题作出解答,那么就像笛卡尔说“我思我知,这起码就是真实的、实际的、确切的”的人一样,只会在当今的哲学家面前得到不置可否的微笑与两个问号。“尊敬的先生”,这位哲学家或许会这样开口道,“说您不糊涂那是欺骗——您为何要奢谈真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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