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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江平 法的精神——只向真理低头 宪法是国之重器,应该保证其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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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6日,一个小范围的高层专家会议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修宪小组组长吴邦国专门把法学家江平、应松年,经济学家吴敬琏等邀请到会议上。他想听听他们对新一轮修宪的看法。

对于现代民主国家来说,宪法是其根本大法,是国体和政府组织形式的合法性依据,是一个国家采取重要决策的规则来源。而修宪则是指为了让宪法适应新的社会状况而作出一定的修改,是宪法保证其稳定性和应对社会变化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它与宪法本身同样重要。1949年以来,我国曾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这4部宪法里较为成熟的。不过,这部宪法同中国后来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存在着重实体规则、轻程序规则的弊病,实体性规范包罗万象、几乎巨细糜失,但往往缺乏程序性规范保证。

1987年、1992年和1997年,中国共产党分别召开了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相应地,中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进行了3次修宪。

这3次修宪,共产生了19条宪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1982年宪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但这也只是解决了一些表面上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对一些体制上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触及。党的代表大会后提出修宪问题,这几乎成了惯例。

一部宪法是否在特定情况下被加入修正案,取决于大量因素,例如宪法本身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确实拥有最高的权威,社会对宪法的态度是否确实尊重等。仅以法学界为例,以研究宪政为业的学人之间,对修宪的态度和看法往往也是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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