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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财务管理与利润管控 第二十七章 账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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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账款管理制度

一、业务员收款规定

□账单分发

第一条 财务部账款组依业务员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二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二条 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组,如发现有不属于本身的账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

第三条 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收到公司寄来的账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于账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领取凭证,执凭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收款处理程序

第五条 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六条 属于本市的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签认。

第七条 外埠地区的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纹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收款票期规定

第八条 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一)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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