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底的一个星期五,那份“死刑执行草案”终于上呈到法务部的“更生保护局。”那参事官立刻赶去找“赦免课”的课长,想要探询有关树原亮的赦免情况。
课长告诉他:“我已问过‘中央更生保护审查会’了,树原亮确实从未申请过赦免,他本人还一直坚称案发时的记忆已全然丧失。”
“丧失记忆能否成为停止行刑的事由?”
“此事不在本课考虑范围之内,因为这种心情方面的问题是由‘矫正局’负责的,他们早已审查完了。”参事官望着文件上的三个官章,其中也有矫正局局长的。对于要将树原亮处死,他们都签“照准”。由于保护局依法仅能审查赦免方面的事宜,无权对矫正局的结论提出异议。
参事官回到自己的办公室,拿起草案详加观阅。他明知再怎么看也于事无补,但还是再看一遍,因为他认为这样做才比较对得起良心。若不知详情,怎能把别人送上死刑台呢?
但他愈看愈心冷,他想:赦免制度真的有发挥功能吗?所谓赦免,即是“针对司法结论,以行政判断变更刑事判决之效力”。简言之,就是“由内阁下令,取消罪犯之刑罚或予以减刑”。有人批评说这是“违反三权分立”,但此制度却能长久存在,原因是其高明的理念仍受到大众的支持,此理念就是:必须补救“由法律之一致性所导致的不当判决”或“以其他方式皆无法补救之误判”。
然而就现实状况来说,却是其弊远大于其利。
赦免方式可分“大赦”与“特赦”两种。
在皇室或国家有庆典、喜事、丧事时所颁布之普遍性赦免,谓之大赦。
昭和六十三年,昭和天皇病况恶化,内阁即令所有死刑均免除行刑。因为考虑到“如果天皇驾崩,必然大赦天下,死囚亦得蒙恩”,故而在行政上予以配合。此举原为行政官员的善行,不料反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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