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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三节 秦、汉的田租、口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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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全国,随着统一的封建帝国的形成,封建的赋税制度开始普及于全国,并日益完备。封建田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田租即土地税。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即下令“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时称百姓为“黔首”,“自实田”即自己如实呈报自家土地数量,由基层官吏核实后,据以确定应缴田租数量。秦的田租征收量极为沉重,税额占总收获量的2/3。粟米之外,还要缴纳秸秆,用来满足官府对饲料、燃料和建筑材料的需要。据秦律所载,秦时规定“顷入刍三石,稿二石”(《秦律·田律》),即每百亩土地要交饲草360斤,禾秆240斤。

二、人头税。田租之外,封建国家还按人口征收人头税。秦时称口赋。所谓秦“头会箕敛”(《史记·张耳陈馀列传》)中的“头会”,就是计算人口数量,按人头征收赋税。秦时人头税数量与税率不详,但和田赋一样,也十分沉重。田赋之外,再征人头税,一是可以增加税收数量,二是可以使占有土地较少或不占有土地的百姓也承担赋税义务,因为农民不仅有田地收入,还有其他副业收入,人头税可以使农民的这部分收入也纳入纳税范围。同时,征人头税,也可以加强对人口和劳动力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以利于对农民和广大人民的封建人身奴役。

公元前206年,刘邦称帝,建立汉朝,历史上叫做西汉(公元前206—公元8年)。汉承秦制,政治制度如此,赋税制度也基本如此。不过汉统治者吸取了秦横征暴敛,二世而亡的教训,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对农民的赋役比秦王朝大大减轻。东汉(公元25—220年)基本继承西汉赋税制度和政策,除了个别税目在个别时期略有增减外,赋税制度和政策大的方面没有变动。汉代田赋也分田租和人头税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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