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耕地有两种,一是民田,一是官田。民田指地主和自耕农的私有土地,官田则是为国家或皇帝所有的土地。官田包括屯田(军种军食之田)、营田(民种军食之田)、职田(补充官吏俸禄之田)、学田(供办学经费之田)、仓田(供仓储赈济之田)、公田(中央或地方官吏所管之田,如官庄)等。宋代耕地总额中,官田约占1/10,民田约占9/10。
宋代的田赋分为五种,一是公田之赋,即对官庄、屯田、学田等官田所征之租。官田一般由农民佃耕,国家征收官租(佃租),租额约占收获量的1/3。佃租之外,还要缴纳一般的田税。两者合计,官田之赋约在50%左右。二是民田之赋,即百姓私有土地的田赋。宋代田赋一般以什一为正赋。三是城郭之赋,是对城市居民征课的宅税、地税。四是杂变之赋,是向各地征收的土特产,属正赋之外的苛征。五是丁口之赋,是南方地区对丁男(20—60岁)所征的丁身钱米。
田赋征收以田亩为依据,将田亩按土地质量分为若干等,按等确定每亩税额。宋代田赋仍沿袭两税法,分夏、秋两次缴纳,夏税六月一日开征,税额以钱计。秋税十月一日开征,以米计。宋初曾按中、下两等均定田赋,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夏税钱三文三分,秋米七升四合。
田赋缴纳物有固定的品种,如夏税以征绢为主,用于军衣及官吏衣料之需;秋税以征粮谷为主,用于军粮民食之需;因此,秋税又称秋苗,表明征收物为秋粮。赋税虽有规定的征收品种,但官府可根据当时需要,变换征收品种,这就是所谓“折变”之法。按规定,变换品种时,必须使它们的轻重即价值相等,但实际“折变”时并不遵循这一原则,“折变”成为官府利用物价波动搜括民财的一种手段。比如,西蜀最初300文税钱折合绢一匹,而绢三匹则折草150围(当时草10围为钱20文)。到北宋末年,草价上涨为每围150文,官府却仍按300文折绢一匹、草150围的比例向百姓征钱,结果当初300文的税钱,经“折变”以后,百姓必须缴纳2.25万钱,“税钱三百输至二十三千”(《宋史·食货上二》),上涨70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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