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耕地也分为官田和民田。蒙古族统治全国以后,其所圈占的耕地和荒地,以及没收的民田,即成为官田。官田招佃耕种,向国家输田租。民田所课的田赋,则有税粮和科差之分,而税粮和科差又有南北之别。
北方地区的税粮,包括丁税和地税。丁税的征收制度如下:“全科户”(15—60岁的正丁户)丁税每年每丁纳粟三石,“驱丁”(战俘和奴婢)纳粟一石,“减半科户”每年每丁纳粟一石,新交参户(尚未列入正式户等的新收户)第一至第五年每丁每年纳粟依次为五斗、一石、一石二斗五升、一石五斗、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编入正式户等,丁税与全科户相同,即每年纳粟三石。“协济户”(老幼妇女等户)每丁纳粟一石。地税数额为每亩纳粟三升。税粮,近仓之地输粟米,远仓之地折钞输纳:每粟一石折钞币二两。并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元史·食货志一》)的规定,但实际上丁税地税往往同时并征。
南方即江南地区的税粮,沿用宋朝旧制,按田亩征夏税秋税,夏税纳木棉、布绢、丝绵等物,秋税则纳粮,数量视土地肥瘠和产量高低,从一、二升至二斗、三斗不等。二税均可折钞输纳。
科差又称差税,按户征收,类似唐代的“调”。北方的科差分为丝料、包银和俸钞三项。丝料的征收办法是:全科户每户出丝22两4钱,两户出丝为二斤(每斤16两)12两8钱,其中二斤纳官。两户余12两8钱,每户余六两四钱,凑五户余丝满二斤时,输给食邑于本地的诸王、勋臣支用。减半科户每户纳丝11两5钱,协济户纳10两2钱。其他户等也规定有不同的缴纳数量。包银开始规定每户征六两,后改为四两,其中二两征银,剩下二两折收丝绢等实物。到元世祖时,则可以用钞币折纳包银。俸钞实为包银的加征。元世祖时,规定纳包银的民户,每四两征纳一两俸钞,可以钞币折纳,以供官吏俸禄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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