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王朝建立后,田赋征纳仍遵行一条鞭法,按明朝万历年间的则例征收,地赋和丁赋分别征课。民田地赋分上、中、下三等征收,且各地税率高低不一,相差悬殊。丁赋是徭役的折银,民年16—60岁为丁,成丁须按规定纳丁银,以贫富为差,分上、中、下三等课丁银,丁银数量各省也不同。田赋和丁赋都要折白银缴纳,称地银和丁银。
清代田赋也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在二月至五月,称“上忙”;秋征在八月至十二月,称“下忙”。
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地银和丁银分别征收的弊端日益突出;由于人口增长快于土地面积的增加,土地又不断集中到大地主手里,农民不断丧失土地,又要承担沉重的丁赋,所以无地农民被迫逃隐,既影响了国家税收,又造成社会不稳。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针对“户口日增,地未加广”(《清史稿·食货二》)的情况,规定以现在丁册为常额,固定丁银数量,此后所生人丁,不再征赋。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将固定的丁银首先在广东摊入田亩征收,并逐渐推行于全国。地税从此称为“地丁”,这就是清朝“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摊丁入地,地丁完全按田亩征收,不论豪绅富户还是一般农民,田多则赋多,无田则无税,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所以,摊丁入地可以说是封建社会中后期赋役制度发展的最后总结,是两税法、王安石变法和一条鞭法中所体现出来的赋役制度发展趋势的最后完成。至此,封建制度下按资纳税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劳役税和实物税最终化合成了单一的货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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