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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古代的田赋 第八节 明代的田赋和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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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耕地也分官田和民田,田赋也分两税,按田亩计征,夏税不过八月,秋税不过明年二月。具体税率为: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一勺=1/10合),民田减二升,为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芦地五合三勺四撮(一撮=1/10勺),草塌地三合一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明代官田约占全部土地1/7,苏州官田则占1/2以上,陕西官田占4/10以上。税法上所说的官田,专指由无地少地农民佃种的官田。明代民田绝大多数为地主官僚所占有,所以民田税轻,于大地主有利,而官田税重,则于佃种官田的农民不利。

明初规定田赋纳税物品任土所出,夏税为麦,秋税为米。后来又规定民田5—10亩者,必须栽种桑麻等经济作物,所以两税在米麦之外,又附征丝、麻、棉。田赋用米麦缴纳,称“本色”,将米麦折成银、钞、钱、绢等输纳,称“折色”。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规定,“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十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入粟者听。”(《明史·食货二》)明确规定田赋税粮可以货币折纳。英宗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规定全国税粮实行折银缴纳,粮四石折银一两解京,称为金花银,以为永例,开始了田赋以银缴纳的变革。

明朝初年,由于元末战争,户籍与田土册籍多已散失,为了防止百姓隐瞒田产,逃避赋役,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令各州县按里(当时基层组织,以110户为里)编造以户为主,详列各户丁口、田产及应纳赋役数量的赋役册籍四份,分存各级政府,作为征收赋役的根据,因上交户部的一份封面为黄纸,所以叫赋役黄册。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又令各州县分区编造土地册籍,上面分号详列每块土地的面积、形状、四旁所至、土质及田主姓名,一式四份,分存各级政府,作为征税根据,这就是明朝的鱼鳞图册。这些册籍,对于清理隐匿人口和土地,保证国家的田赋征收,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官吏、地主常相勾结,在这些册籍上弄虚作假,而且每户土地增减无时,时间稍长,往往和实际不符。因此,这些册籍随着时间的推移,就逐渐失去了作用。明中叶,封建王朝开始由盛转衰,土地兼并又趋剧烈。大量土地集中到大地主手里,他们千方百计逃避国家赋税。明代仕宦和缙绅之家享有免役特权,无优免特权的地主和农民常将自己的田地寄在这些人家的名下,以逃避赋役,称“诡寄”。一些大地主还将田产零星分附于亲邻、佃仆等户名下,以逃避差徭,称“花分”。将田产请托缙绅冒认他们名下,以减轻赋役,称“投献”。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仅苏、松、常、镇四府即查出投献诡寄田近200万亩,花分田330多万亩。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国家田赋收入。同时,由于巨额军费和宗禄支出,以及统治阶级的奢侈浪费,财政支出却与日俱增。国家每年财政收入,不足财政支出之半。明神宗时期,张居正任首辅秉政,为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进行赋役改革,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具体内容是:一、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合并到一起,如里甲、均徭及杂役等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一起征收。这样,一条鞭所征课额中,既包括田赋和各种杂税,也包括各种力役。二、一条鞭法规定赋额一律按田亩计征,占有土地多的要多征,少的就少征。这就必然要增加大土地占有者的赋税,而减轻少地和无地农民的负担。土地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占有土地多少,是贫富的基本标志。一条鞭法完全以田亩为征课对象,比两税法更彻底地体现了以财力为基础,以贫富为差别的征课原则。当然,一条鞭法在量地时也要计丁,没有彻底废除丁银,有丁无粮之户,编为下户,仍纳丁银。三、赋税一律征银,由过去的银物兼课变为完全以银纳税,从而把实物税全部转变为货币税,完成了由两税法所开始的由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明代商品货币经济比唐代进一步发展,并且在工商业中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一条鞭法规定赋税皆“计亩征银”,是明代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在国家赋税制度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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