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期,在帝国主义列强野蛮侵略以及外商银行趁机大肆掠夺的情况下,全国愤慨,要求变法维新,救亡图存,建议设银行,发钞票,抵制外国银行及其货币的入侵和盘剥。同时,中国的旧式金融业,已无力抗衡侵凌,反而成为外商银行向内地渗透的工具。而中国官营私营工商业正在逐渐兴起,亟需金融支持。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户部颁发《试办银行章程》,其中第20至23条对发行纸币有详细规定。次年(公元1905年)3月,部议准印“户部银行钞票”,这是首次发行的官方银行兑换券,随即在北京、天津、奉天、汉口等地发行银两票,自一两至千两共计28种,银元票一、五、十元三种,钱票二、三、四、五、十吊等五种。其中银元票流通较广,逐渐占领市场。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度支部制订《大清银行则例》24条及增订现行详细章程40条,明文规定大清银行有代表国家发行纸币特权,对纸币的发行流通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在此前后,清廷颁发多种规章,统一发行权,调控纸币流通,取消放任政策,发行权集中于中央,规定发行准备及其他管理条款,为民国以后发钞打下基础。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邮传部创办交通银行,为路电邮航的专业银行,发行银两票从一两至100两11种,银元票一、五、十元三种,小银元票四种,发行数占当时纸币发行总额的2%左右。
各省都设官银钱局号,不经中央政府批准,擅自发行地方纸币:如湖北官票,江苏官钱票,安徽钱条,四川、湖南、山东钞券,吉林官帖,黑龙江钱帖,新疆油布票、钱票,福建台伏票、小银元票,广东银毫票。以上均各在本省内流通,全无发行准备金,无保证,不兑现。从1900—1911年,全国所有省地方银行(包括官银钱局)累计发行银两票800多万两,银元票折银2906万余两又336万余元,钱票折银4340万余两又10363万余串,铜元10660万枚。这些省钞都在市上打折扣使用。如广东省钞跌至五六折,贵州五五折,川湘赣七折,有的成废纸。到30年代,曾制定办法,对各省官银钱局加以取缔或改组。直到40年代末,西北边陲地区还继续行用地方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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