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来看,理念和物自体并不完全相同,尽管康德和柏拉图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尽管他们的目的相同,尽管唤起他们从事哲学思维的世界概念相同。我们觉得理念是物自体比较直接的,也是比较适当的客观呈现,不过,物自体就是意志,是还没有客观化的意志,是还没有变为表象的意志。
即使根据康德的说法,物自体一定脱离与认知有关的一切形式,在这些形式之中,他没有先考虑主体性的对象的形式,这是他的错误,因为主体性的对象是一切现象即一切表象最原始和最普遍的形式。所以,他应该明确地否认所谓物自体的客观存在,这样才会使他避免一种很快被发现的矛盾。
与此相反,柏拉图的理念却必然是客体对象,是一种被认识了的东西,是一种表象,正因为如此它才和物自体不同,不过,只有从这个角度来看才如此。它只保留了现象的种种附属形式,我们把所有这些都包括在充足理由原则之中,但是它保留了最先和最普遍的形式,即一般表象的形式,或更准确些说,作为主体性的对象的形式。
正是这些附属形式使理念在特殊的、具体的短暂个体中扩充,理念的数量多少对理念来说完全无关紧要。充足理由原则又是理念表现于主体的个别认识中时所采取的形式。因此根据充足理由原则表现出来的特殊事物只是物自体的间接客观化、意志的间接客观化,在特殊事物和物自体之间的是理念,是意志唯一的直接的客观呈现,因为它除了作为普遍表象的形式和主体性的对象以外,没有采取那种知识的任何特殊形式。
所以,只有依据充足理由原则的事物才是意志或物自体最适当的客观表现。的确,它是整个物自体,只是以表象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这里便是使柏拉图和康德思想相当一致的原因所在,虽然严格地说,他们的说法并不一样,但是特殊事物的确不是意志的适当客观化,在特殊事物中意志被那些表现充足理由原则、但被个体知识实例的形式所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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