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个人意志表现的自杀行为与否定生命意志完全不同,自杀显然是一种具体的自由意志行为,因此正如阿斯玛斯所说,自杀是一种超越的改变。我们在本书中曾经彻底地讨论过这些。
自杀与意志的否定相去很远,自杀是强烈地肯定意志,因为“否定”的本质在于远离生命的喜悦而不是远离生命的忧患。自杀是生活意志的表现,只是不满意自己的生活而已。自杀的人根本不是舍弃生命意志而是舍弃生命,因此仅仅消灭了生命意志在个人身上的表现。欲求生命、欲求肉体的无限存在,即肯定意志,但是复杂的环境不容许人们做这种无限的肯定,痛苦随之而来。
在这种特殊的表现中,生命意志遭遇很大的阻力,因而无法发挥力量。因此,生命意志的决定与其本质相符,这个决定是在充足理由原则条件之外的,如果它本身不受一切生灭现象的影响而变为万物的生命,则一切具体表现都会千差万别,因为即使在自杀情形下,那种使我们摆脱死亡恐惧的坚定的自信,那种使现象的存在永远不缺乏意志的信心,正是这种信心支持了我们的行动。
因此,在自杀行为(在印度教中,湿婆神代表这种对生命的破坏,如“自杀”,但世人总以为“自杀”是“救赎”)中表现的生命意志,与在自保(在印度教中,毗湿奴代表这种维护宇宙、救济生灵的神)的满足中所表现的,在创造(在印度教中,梵天代表这种创造万物的神)的快乐中所表现的,是一样的程度,但在不同等级的生物个体上各有差别。
这就是印度教中三位一体的内在意义,这完全表现在每个人身上,只是有时候表现在这方面,有时候又表现在那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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