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假设,对我们意志否定的整个解释与以前对必然法则的解释是互相矛盾的,必然法则属于诱发动机,正如属于充足理由原则与其他形式一样,根据必然法则动机像原因一样只是偶发的原因,性格基于必然法则而展开其本质,并以必然的自然律将它表现出来,由于这种必然法则的关系,我们否定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但是,我不会隐瞒这一点,我会记住真正的自由不受充足理由原则的支配,只属于作为物自体的意志,不属于意志的表现者,意志表现者的根本形式一直处在充足理由原则的范围以内。但是能在具体表现中直接看到自由的唯一情形是那种不再表现本身的情形,同时由于意志的单纯表现,由于存在于时间的身体继续存在,通过抹杀肉体这个现象而表现自己的意志就与其自身相矛盾,因为它否定了能表现意志的唯一的肉身。
在这种情形中,虽有健全的生殖器官(性冲动的可见形象);然而在最内在的意识中却并不希望得到肉体的满足。同时,尽管整个身体只是生命意志看得见的表现,然而与此意志相应的种种动机就不再有影响了,的确,这个时候所期望的便是肉体的解脱,个人消亡以及这种情形下对自然意志的最大可能的克制。
一方面我们通过动机而肯定意志决定的必然法则,另一方面我们又肯定完全克服意志以使动机毫无力量,这两种肯定之间的矛盾只是由于意志本身直接侵入意志的具体表现的必然规律范围,因而产生这个真正矛盾哲学思想中的重复。但是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在于下述事实,即让性格从动机退却的状态并非直接产生于意志而是产生于一种变形的知识。如果这种知识只是包含在个体化原理中的知识而且只遵循充足理由原则的话,动机的力量便无法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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