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论不同的作者据以论述道德实践准则的方式 在本书第 3 卷中,我曾提及:正义准则是唯一明确和准确的道德准则;其它 一切美德都是不明确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前者可以比作语法规则;后者可以 比作批评家们为写作的美妙和优雅规定的准则,这种准则只是使我们对应该努力 达到的完美状态有一个泛泛的了解,而没有为如何做到这一点提供任何明确无误 的指导。
因为不同的道德准则的准确程度可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尽力把它们收集和 整理在体系中的作者们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行事。一种人始终坚持有关某种美德的 考虑自然地引导他们采用的那种不明确的方式;而另一种人则普遍地尽力采用其 中只有某些可能具有确定性的戒律。前者像批评家那样写作,后者像语法学家那 样写作。 Ⅰ.关于前一种人,我们可以把古代一切道德学家计算在内,他们 自我满足于以一般的方式描写各种罪恶和美德,并且既指出某种倾向的缺陷和不 幸,也指出其它倾向的正当和幸福,但是不喜欢规定许多无可指摘地适用于一切 特殊情况的明确的准则。他们仅按语言可能说清的程度,首先努力确定在哪一方 面存在内心的情感,即每一种美德据以树立的内心情感;确定哪一种内心的感情 或情绪构成了友谊、人道、慷慨、正义、高尚以及其它一切美德的本质,也构成 了与之对立的各种罪恶的本质;其次,努力确定什么是行动的一般方法;什么是 那每一种情感都可能导致我们达到的普通的行为的常态和一般趋向,确定一个友 好的人、一个慷慨的人、一个勇敢的人、一个正直的人以及一个通情达理的人, 在普通的场合想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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