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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结构在社会研究中的利用 18.整体性结构主义还是方法论结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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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如果说结构是一个转换体系,它含有作为整体的这个体系自己的规律和一些保证体系自身调节的规律,那末,一切有关社会研究的形式,不管它们多么不同,都是要导向结构主义的:因为社会性的整体或“子整体”,都从一开始就非作为整体来看不可;又因为这些整体是能动的,所以是转换的中枢;还因为这些整体的自我调节,能用社群所强加的各种类型的限制和种种标准或规则这样一个有特殊性的社会事实表现出来。但是,这种整体性结构主义比起真正的方法论上的结构主义来,至少有两个差别。

第一个差别在于从涌现过渡到组成规律:例如,在涂尔干那里整体性概念还只是涌现出来的,因为整体本身是从各种组成成分的汇合中产生出来。整体就构成一个起说明作用的原始概念。反之,他的最亲密的合作人马赛尔·莫思(Marcel Mauss),则被列维-斯特劳斯看成是人类学结构主义的创始人,这特别是因为莫思在关于天赋的研究中,寻求并发现了有转换性质的相互作用的细节。

第二个差别是从第一个差别中引出来的,整体性结构主义只限于把可以观察的联系或相互作用的体系,看作是自身满足的;而方法论结构主义的本质,乃是要到一个深层结构里去找出对这个经验性体系的解释,这个深层结构可以使人们对这个体系作出在某种程度上是演绎性的解释,而且要通过建构数理逻辑模型来重建这个深层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而这是有根本性的,结构是不属于能观察到的“事实”范围之内的,尤其是对于所研究的那个社群中个别成员来说,结构仍然是处于“无意识”状态中的(列维-斯特劳斯经常强调这一方面)。在这上面,它们比起物理学结构主义和心理学结构主义来,有两点说明非常具有启发意义:一、和物理学中的因果关系一样,社会结构也应该用推演的方式重建,而不能作为经验性材料来看待,这就意味着,社会结构之与能观察的关系之间,其关系就如同在物理学中因果关系之与定律之间的关系;二、另方面,象在心理学里一样,结构不属于意识而属于行为,个体只是在适应不好的时候,才在不完全地意识到的情况下,获得关于结构的有限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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