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首先讨论下宗教和解这个棘手的问题。与伊丽莎白一样,查理二世并没有坚定的宗教信仰或是宗教偏见,而他那随和宽容的性格似乎也预示着能够就这个问题达成很好的妥协。但不幸的是,查理非但没有伊丽莎白那样的政治才能,还比伊丽莎白多了一样东西,即对逐渐强大的罗马天主教的偏爱。在其《布雷达宣言》中,查理曾经承诺给予良心的自由,不会再有宗教迫害。
但他同时指出,议会对他的这个承诺以及所有其他承诺具有最终决定权。而早期的麻烦也正是议会而非查理或其首辅克拉伦登所造成的。
重新掌权的保王党人想要恢复主教制度和《公祷书》。长老会也愿意恢复主教,但认为需接受英格兰教会的控制。查理也愿意妥协,并希望加入一条,即接受天主教。但上述两个教派都对查理的这个提议感到害怕,这个妥协最终也被议会驳回。在萨伏依会议(因在萨伏依宫殿举行而得名)中,两派未能达成协议,这个问题于是也被扔给了下一届议会。
除了宗教分歧外,当时还有很多其他问题。在之前的战争、共和国和护国公时期中失去了财产和土地的保王党人,现在渴望着复仇。那些不从国教者曾经让他们蒙受重大损失,这就进一步扩大了宗教裂痕。
1662年,议会通过了《克拉伦登法典》——不过议会和克拉伦登都不是这部法典的作者。
《统一信仰法》将那些不能完全接受《公祷书》的教士或是教师赶出公职岗位,大约有两千名教士被迫辞职。随着各种法案的通过,不从国教者也被赶出大学——而这也将对他们的文化带来限制并让他们的视野变窄。其中,我们可以关注下1664年惩罚严厉的《集会法》。根据该法令,如果一个人参与非英格兰教会的宗教仪式,那他将会被流放至别国;根据参与的次数,最高可以流放七年。查理二世之前曾要求议会准许他能以国王的名义宽恕个人,并想以此来缓和《统一信仰法》,但议会却以《集会法》以及坚持驱逐天主教神父作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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