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物权是因偶然或自己的长处而事先占有无主财产,法学家在这种基础上非常明智地建立起了有关概念。野蛮人挖空一根树干,木柄嵌上尖锐的石头,在弹性的树枝上装一根弦,在非常自然的状况下,很合理地成为独木舟、手斧或弓的所有人。所有的材料只要他花时间和劳力,产生新的形式,就属于他所有。猎人靠着自己的体力和技巧,制服或是杀死森林里的猎物,他那饥饿的兄弟不能从他手里强行索取,这种做法也没有不公正的地方。要是他有先见之明,能够保有和繁殖驯良的动物,只要这些牲口天性上适合人类豢养,那他就获得永久使用的资格,可以让牲口的无数后代服务他本人,因为它们靠着他的能力才能够生存。要是他把一块土地圈起来耕种,生产食物供应牲口和他自己,使荒原成为肥沃的农地,运用种子、肥料和劳力创造新的价值,在周而复始的岁月里辛勤工作,非常艰苦地赚取所生产的作物,这是他应得的报酬。
在持续发展的社会中,猎人、牧人和农夫要保护他们的所有物,并且基于人类的本心,提出两个理由:不论他们享受什么,都是自己努力的成果;任何人要是羡慕他们的幸福,可以用同样的勤劳得到同样的收获。说实在话,这种富饶的岛屿上的人口不多的殖民地,都能得到自由和丰收。但是殖民地会变大,而土地的面积维持不变,人类应该平等继承的公共权利,会被大胆而狡诈的分子所独占,这时猜忌的主人会用地标围住土地和森林。罗马法对这点尤其推崇,对于地面、空中和水里的野兽,确定“首先占用”而别人不得染指的权利主张。从原始的平等到最后的不公所经历的过程,所有的步骤都在悄无声息间完成,之间的差距也很难被感觉到,绝对的独占受到明确的法律和人为理由的保护。利己的原则具有积极进取和贪得无厌的特性,能够供应生活的技艺和勤勉的酬劳。等到民选政府和私有财产的制度建立,这些原则成为人类各种族的生存所必需。除了斯巴达人很独特的制度以外,极有见识的立法者不同意土地法,认为是一项错误而危险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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