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之光》(Availabe Light,1983)
露辛达·蔡尔兹的第三部大型作品,由当代艺术博物馆委托创作,全长五十五分钟,演员十一名(五名女演员,六名男演员)。作曲:约翰·亚当斯,布景:弗兰克·格瑞,服装:罗纳德斯·沙马斯克,灯光:贝弗利·埃蒙斯。
美
蔡尔兹的作品具有强烈的视觉影响力,其中的部分原因是作品去除了一切浮言。她严格避免陈词滥调,以及任何令作品支离破碎的因素。拒绝幽默,拒绝自嘲,拒绝挑逗观众,拒绝个人崇拜。厌恶表现狂——故意引人注意的动作、可孤立剥离出来的“效果”。美,首先是一种拒绝的艺术。
舞蹈艺术
蔡尔兹一开始就自称“现代”编舞者;这样就与“传统”划清了界线。(二十年前,仍有理由把现代舞视为古典舞的对立与颠覆。)她于1968年正式开始舞蹈创作时,就倾向于相对简单的动作语汇,而在其他方面——空间形式和时间调度的精妙设计——寻求复杂性。蔡尔兹从1979年开始涉足以音乐为基础的舞蹈创作,这要求更为复杂的动作语汇,她彻底摒弃了新杜尚主义派(neo-Duchampian)的反芭蕾美学原则,虽然她曾位列其中。在活跃于当代的所有杰出的现代派舞蹈家中,她与古典舞的联系最为微妙纷杂。如果说,蔡尔兹运用芭蕾语汇的手法比梅尔塞·坎宁安和特怀拉·撒普更为明显,那是因为她不是将芭蕾动作和姿态简单地加以调和,而是对它作了彻底的改变和重新阐释。这正如她一贯的态度:坚决地反对拼凑。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可见之光》的舞蹈创作是由音乐、布景和服装加以表现的,而应认为是与这三者——格瑞设计的双层舞台,亚当斯创作的多层次音乐,沙马斯克设计的构成主义风格的黑、红、白三色服装——紧密相连,并在此基础上征询方案,构思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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