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之留学时代曾一度要皈依基督。中年以后他就反基督教了。他对教堂里高冠厚履的大主教们看得很不顺眼。以胡氏那种人情味极重的人,他对所谓“违反我的原则”的事物却毫不通融。他反对中国人信教,尤其反对中国人糊里糊涂地在教堂内结婚。
有一次一位佳期在即的准新娘(显然是胡先生朋友的女儿)到胡家来请他到教堂去代表女方家长,主持她的“出嫁”(give away)。胡氏竟严词拒绝,使那位漂亮的待嫁新人眼泪汪汪而去。我一边旁观,认为胡氏太执拗了。帮人家出个嫁又有什么天大了不起呢?
“啊!这件事违反我的原则,我决然不做!”这个老头子说那句话的神情,简直就不像“胡适”。
1957年冬笔者也在纽约结婚了。我虽非教徒,我倒并不反对在教堂内结婚。孔夫子说“祭神如神在”。反过来说,一个人如不信神,则“祭神如神不在”也就是了。入境从俗,向空气磕个头,也只等于是一个公开的结婚仪式罢了,那又何损于新夫妇的伟大人格呢?但是我知道那是违反胡适之的“原则”的,所以我就未向他发请柬了。幸好内子信奉胡适,她也主张不去教堂,结果我们是在一个非宗教性的“道德文化社”(Ethical Culture Society)的礼堂内结婚的。婚后我们去看胡先生,原来他老人家却是该社的原始会员。他听说新娘不去教堂,便认真地把她夸奖一番,而对我这个“可去可不去”的马虎新郎则不以为然。他说如果新娘子要去教堂,那你不就跟着去了吗?
“胡先生,”我说,“难道爱情还没有真理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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