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
我们对“法律”与“司法”,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期待它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官不应有任何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许多人却幻想法律与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
这种矛盾其实不仅存在于一般公众,同时也困扰着许多法界人士。而萨伯的《洞穴奇案》,或许能够提供台湾读者另一种视野。
在本书中,萨伯延续著名法律学者富勒(Lon L.Fuller)的一个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议的人,却在掷骰子前决定撤回同意。但另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他们该被判有罪吗?
介绍至此,敏感的读者应可感受到这个案例的法律复杂度与争议性。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而是叙述“虚拟法官判决理由”。富勒在1949年的原始版本故事中,虚构了五位大法官的五份判决意见,五人意见均不同。五位法学造诣精湛的大法官,面对同样的事实,适用相同的法律,却导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个别看他们无懈可击的论证,你似乎都会被说服,相信各个大法官的结论在法律上皆属天经地义。矛盾的是;他们的结论竟然天差地远!法律难道真是一场“文字游戏”?
萨伯延续着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洋洋洒洒的判决意见。结果是四票有罪,四票无罪,另一位大法官回避裁判,结果仍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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