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熙宁七年(1074)的奏状中,司马光对王安石的新法进行了措辞尖锐的激烈批评,他说:
方今朝之阙政,其大者有六而已:一曰广散青苗钱,使民复负债日重,而县官实无所得;二曰免上户之役,敛下户之钱,以养浮浪之人;三曰置市易司,与细民争利,而实耗散官物;四曰中国未治而侵扰四夷,得少失多;五曰结保甲、教习凶器,以疲扰农民;六曰信狂狡之人,妄兴水利,劳民费财。
这六项“朝之阙政”,第一是青苗法,第二是免役法,第三是市易法,第四是西北用兵,第五是保甲法,第六是农田水利法。西北用兵带来的财政压力,是真真切切存在的。那么,司马光对于其他各项新法的批评,究竟是对真实情况负责任的反映,还是带着有色眼镜的着意歪曲?
应当说,基本符合事实,但却未必能够事事切中肯綮。比如,司马光对青苗法的评价是两败俱伤,既造成了民间的贫困,“使民复负债日重”,又没给朝廷带来什么好处,“而县官实无所得”,“县官”指中央政府。这句话,前半是对的,后半则未免“想当然尔”。根据现代学者的研究,“政府得到了不少的好处。单以熙宁六年为例,青苗利息就达到了二百九十二万贯,为数是颇为可观的。这对青苗法法令上所标榜的,‘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来说,不能说不是一个讽刺”。市易法也让严肃的现代研究者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虽然立法时表现出摧抑兼并的外貌,但是,政策规定只是它阳宣的一面,财政考虑才是其阴伏的本质。”
关于免役法,司马光认为它免去了富裕地主的劳役,向贫下农民敛钱,来养活所谓“浮浪之人”,也就是城市平民。这个评价反映了传统农业社会对城市平民的高度不信任,但却没有击中役法实施中的核心问题。宋代役法实施中最核心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两个“适用性”:一是地区适用性,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情况,应当因地制宜;二是役种适用性,有的役种适合轮差,有的役种适合雇役,应当因役制宜。王安石实行免役法,用的是一刀切,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衙前”役造成富裕平民破产的问题;但也造成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贫下农民有力而无钱,也要被迫出钱免役。后来司马光推翻免役,复用差役,仍然是一刀切,问题丛生。这是后话,且容后文再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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