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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原则与实践相结合 第三章 关于政府的新旧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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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自相矛盾的莫过于旧政府赖以成立的原则和社会、文明与通商给人类带来的条件了。旧体制的政府为了提高自己地位而窃取权力,新体制的政府则代表社会共同利益行使权力。前者靠维持战争体系来支撑,后者则以和平作为富国强民的手段。一种政府煽动民族偏见,另一种政府则提倡大同社会以实现普遍通商。一个用它勒索来的税收的多寡作为衡量其繁荣的尺度,另一个则按其所需征收的少量赋税以证明其优越性。

伯克先生谈到新旧辉格党人。如果他想以幼稚的名字和称号自娱,我不会扫他的兴。我在这一章里不是跟他而是跟西哀士长老探讨。我已同西哀士先生约定,要讨论一下君主制政府的问题。在把新旧体制作对比时自然会涉及这个问题,我也想借此机会向他陈述一下我的见解。我在论述中偶尔也会提到伯克先生。

尽管可以证明现在称之为“新”的那种政府体制,从原则上来说乃是所有已经存在过的政府体制中最古老的,因为它是建立在天赋人权之上的;然而由于暴政和君权曾经废止这些权利长达许多世纪,为了便于区别,还是称它为“新”比称它为“旧”要好。

这两种体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现在的旧体制是世袭制,不论是全部世袭或部分世袭;而新体制则纯粹是代议制,它排斥一切世袭制政府:

第一,因为世袭制政府是强加于人类的;

第二,因为世袭制政府不适于建立政府的初衷。

就这两条中的第一条而言,不能证明世袭制政府凭什么权利可以建立,在人的权利范围内也并没有建立它的权利。在个人权利方面,人无权决定后代人的命运,因此,没有任何一个人或一帮人曾经有或能够有建立世袭制政府的权利。即使我们自己死而复生,不为后代所继承,我们现在也无权从我们自己身上剥夺那些将来会属于我们的权利。那么,我们凭什么可以去剥夺别人的这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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