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思考一个包括全人类这样巨大范畴的课题时,不可能把思路单单限制在一个方向。它要立足于人所具有的各种特征和条件,将个人、国家和世界融成一体。在美国点燃的星星之火已经变成一片无法扑灭的烈焰。它像王者最后的手段一样,没有烧毁任何东西,却烧遍了一国又一国,不声不响地进行征服。人们感到自己变了,但几乎察觉不到是怎么变的。他们通过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了解到自己的种种权利,终于懂得专制主义之所以有力量和权势,完全在于人们不敢对它进行反抗,并且懂得“想要获得自由,只要他要求自由就行”。
在本书前几部分中努力阐明政府据以建立的一系列原则之后,我将在这一章里谈谈把这些原则付诸实践的途径。但是为了把这部分的问题讲得更恰当、效果更强,就得先来谈一些可以从这些原则中推断出来的或者同它们有关系的一些初步看法。
不论政府的形式或组织如何,其唯一目的应是谋求普遍的幸福。如果政府不是这样,而是在社会的任何部分制造与助长悲惨的生活,那么它一定是建立在一种错误的制度上,非加以改革不可。一般说来,人的处境分成文明生活和不文明生活两类;一类被说成幸福与富足,另一类被说成困苦与匮乏。但是无论我们的想象力受到何种掩饰与比较的影响,事情的真相都是:在所谓的文明国家中,有一大部分人却生活在贫穷和不幸之中,处境远远不如印第安人。我说的不只是一个国家,而是所有的国家。英国如此,整个欧洲也是如此。我们来探讨一下其中的原因。
这并不是因为文明的原则有什么固有的缺陷,而是因为没有让这些原则普遍实施;其结果就是连绵不断的战争和耗费,使国家元气大伤,并破坏了文明所能带来的普遍幸福。所有的欧洲政府(现在法国除外)不是建立在普遍文明的原则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相反的基础上。就这些政府的相互关系而言,它们都处于我们所设想的那种不文明的野蛮生活状态中。它们不受上帝和人的法律的约束,在原则和相互行为方面就像许多原始状态下的人所表现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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