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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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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真族在金朝建国前后,实行奴隶制的土地分配制度,役使奴隶耕作。被占领的辽、宋故地,仍然实行原有的封建制经济关系。女真人大批南下后,虽然仍保留供家内服役的奴隶制的残余,但社会经济制度逐渐封建化。金世宗以后,金朝的封建经济在统治秩序确立后逐渐得到发展,封建地主与农民的矛盾也随之日益加深。

土地占有与租税

女真原实行受田制,田地为国家所有。奴隶主依据人口和占有奴隶、牲畜的多少,领受田地。凡占有民二十五口,牛三头(称为一具),受田四顷零四亩。所谓民口,包括具有平民身份的家口和占有的奴隶。金初,对外作战,大小奴隶主大量俘虏奴隶和牲口,土地占有急速扩大。后规定占田不得超过四十具,即一百六十余顷。金太宗时,始下诏征收租税。耕牛一具,纳粟五斗,称为牛头税。金初,女真人南下作战,俘虏大批汉人、契丹人迁往金朝内地(即上京路、东京路等女真族居地)为奴,从事耕作。随着奴隶占有的增长,奴隶主需求的田地也不断增加。金熙宗将大批女真猛安、谋克户迁至燕山以南、淮河以北。金海陵王时,又将上京地区的女真宗室迁到中都和山东、河北地区。这些南迁的女真猛安、谋克户即在当地侵占汉人田地,作为受田。据大定二十三年(1183)统计,共有猛安、谋克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人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其中奴婢口有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散居在汉地的猛安、谋克户逐渐把占有的田地租给汉人耕作收取地租,并将奴隶出卖。战争停止后,有些猛安、谋克户不再返回原来领受的田地,也把这些田地出租给汉人。富有的贵族强占女真平民和汉人的田地。女真贫困户将田地出卖,日益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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