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文大学一名女学生遭男同学在宿舍内安装隐蔽摄录机偷拍她更衣的情景,前后拍了五个月才揭穿出来。《明报》上星期有一篇社评论《中大必须亡羊补牢,为受害女生鸣不平》,说到一个人的私隐权受到这样粗暴的践踏,中文大学及法律援助署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等机构都应该替这位女学生出头讨个公道。社评说,受害女生如今最需要的是一纸法庭颁令,要求偷拍照片的男生交出所有与女生有关的纪录(如果有的话),并禁止任何人私藏和发佈这些纪录,好让那位女生可以安心继续过日子,完成学业。
这篇社评一笔点出案件的症结,说明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法律责任,立论精闢,殊可敬佩。我读完全文,只对文中“胴体”一词生疑,担心可能不甚贴切。社评那句话说:“在一个女孩子的私人房间内擅自装设摄录机,偷拍人家的胴体,虽技术上不致构成非礼罪,却显然侵犯了当事人的私隐权,并造成了性骚扰。”。“胴体”这个词,好多年前就有人拿来形容艳星的玲珑身材,语带猥亵。按《玉篇》上说:“胴,大肠也”,猪肠因称猪胴。“胴”也指躯干;“胴体”其实是指牲畜屠宰后的躯干部分,《辞源》於是说“胴体”即“屠体”:“家畜屠宰后的躯干部分。商业上猪的屠体指除去鬃毛、内脏(保留板油及肾脏)、血、头、尾及四肢下部(腕及跗关节以下)后的整个躯干;而牛、绵羊则须再除去皮。”《现代汉语词典》(补编)“胴体”条则说:“躯干,特指牲畜屠宰后,除去头、尾、四肢、内脏等剩下的部分”。“正编”中“胴”字只标两个意思:躯干;<书>大肠。由此可见,形容女性身体用“胴体”未必恰当,也带侮辱。再说,案中那位受害人并不是出卖色相的艳星,而是大学的女学生,用“胴体”去形容既冒昧,连用“玉体”也显得轻佻,不如直说“身体”来得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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