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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5 与华远的前世今生 激怒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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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桥上市在香港引发轰动效应,却激怒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以华润(北京)置地公司未经该会批准而违规在香港上市为由,向国务院上报了此案,要求国务院限制和撤销这次上市的行为。并通过外经贸部财务司,通知华润集团暂停上市工作,等待指示。同时向中国长城律师事务所发出了撤销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并罚款一百万元的决定书。

证监会试图用境内资本市场的管理办法限制企业借桥上市的行为。

我为此专门拜访了证监会上市部的主任李小雪,明确解释了华远房地产公司的中方股权并没有在境外上市,只是坚实公司所持有的外方股权在香港上市了,并且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上市公司获得的资金将全部用于在华远房地产公司增资扩股,投入境内使用,而中国证监会的明文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外资在境外上市需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李小雪最初的答复是,华润集团属于国有资产,其上市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这简直是天大的笑话,1938年华润在香港成立时,还没有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如今属于党产、国资,却是来自境外的资金,按“三资法”的规定,其投入到国内的资金按外资办理,经外经贸部正式审批,有合法的外资身份。后来李小雪的答复是华远房地产是国内的资产,不管是公产还是私产,其上市都应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这其实是个法律的盲区。

确实华润(北京)置地公司没有其他的资产,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就是其在华远房地产公司中的股权,也只拥有华远房地产公司的部分资产,按会计合并报表的计算原则,华润(北京)置地公司取得控股地位后,等于拥有了全部资产的控制权力和按比例分配利润的权力,但法律上并没有说清楚这种情况应如何申报和办理。让外资持股公司在境外上市似乎并非中国证监会的权力,而中国证监会应管理中国的公司资产出境吗?也没有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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