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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离死别的流放 七、流刑的变异——口外为民和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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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在五刑制中处于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但是随着人们活动范围的扩大,交通条件的改善,流刑已越来越无法实现降死一等的目标,它与徒刑的惩治力度也过于接近,因此明代基本将流刑存而不用,而另创了两种新的流放形式,即口外为民与充军。

“口外为民”作为一种惩罚模式,大致在明中叶天顺初年,它与明初洪武时期的“家迁化外”、永乐时期的“发北京为民”有明显的渊源关系。对于“口外为民”的“口外”,一般集中在北直隶的隆庆州与保安州,均位于北边内长城之外。个别罪重的,或从隆庆、保安二州逃亡的,也可能发往辽东的安乐、自在二州。对于犯人而言,口外的生活条件异常恶劣,而且环境与内地完全不同。同时,如果罪犯以往是朝廷官员,在处刑之前,还要革除官职。除了朝廷大赦天下,明令可以放回以外,口外为民的罪犯一般都要终老当地,不能返回,因此其惩罚力度还是比较强的。但是,口外为民与传统的流刑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它还是将犯人发配到远离乡土的地方,只不过地点比较固定,在解决流刑降死一等的问题上并没有实质的突破,因此,口外为民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实施的惩治方式。

流刑的另一种变异形式是充军,也就是将罪犯发充军役。严格说来,早在秦汉就有充军的先例,但是作为一种普遍的刑罚形式,充军还是在明朝被广泛运用,清代继续采用充军之名,直到清末宣统时才被废止。

在明初,充军主要是针对军人。军人犯罪,若应处普通流刑,一般以充军代替。受刑人终身要在边境附近的军屯服役。但是到了洪武中期,充军开始适用于普通民众。当时的法律规定:对非法盐商、市场囤积居奇者、讼棍、无籍流民等其他一些没有正当职业的非军事人员都可以发配充军。一时充军人数急剧增加,以致“良民多坐微眚隶斥籍”,“故遣戍独多,每一州县无不以千数计”。相当多的老百姓被发配充军,用来增强边境御敌的实力。充军比传统的流刑以及“口外为民”更为严厉,因此被普遍适用。在洪武初年,还只是偶有充军记载,但到嘉靖、万历两朝,适用充军的罪名条款就分别增为213款和243款。除却法律规定的条款,有相当的犯人还被法外加刑,发配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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