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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离死别的流放 六、南人发北,北人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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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流刑又有新的发展,这主要是“新流刑”的创立,所谓“新流刑”是指流远与出军,它们都是从蒙古族古老的惩治方式中脱胎而来的。出军与流远的主要去所在素为“瘴疠”之地的湖广与北鄙的辽阳。罪犯一般是南人发北,北人发南。所谓“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出军的罪犯到达配所之后,主要是“从军自效”,在当地屯种增强边方镇戍军伍的实力。原则上,除了大赦,出军与流远的罪犯要终老发配之地,永无回归故土的希望。与传统流刑相比,其惩治力度更为严厉。出军与流远起初并行,至元仁宗、元英宗年间,出军逐渐进入流远刑,使流远刑成为一种新的流刑方式。

元朝流刑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上文所说的,南人发北,北人发南。这也为明清所仿效。这与元朝的幅员辽阔有很大关系。元朝是中国历史上国土面积最大的朝代,其行政区划历经数度变更,最终将全国划分为中书省直辖的“腹里”地区和10个比较固定的行中书省。《元史·地理志》称:“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而高丽守东,执臣礼惟谨,亦古所未见。”难怪元朝统治者自豪,饶是无比强大富饶的唐朝,这些地方都不过是名义上附属于中央的“羁縻州”,其版籍并不向唐朝呈报,也并不承担一定的贡赋。但是到了元朝,这些地方统统属于元朝行省范围,一律要向中央交税。

这里要解释一下“羁縻”的意思,对于现代的读者,这个词语实在是太过陌生。羁縻,有笼络之意。它是古人为了达到“四海之内莫不为郡县”的效果,在少数民族承认中央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中央王朝允许其进行有限度的自治,保持本民族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等,“一切政治,悉因其俗”,以达到“不改其本国之俗而属于汉”的成效,所谓“怀柔远人,义在羁縻,无所臣属”。当然,羁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以华变夷”“华夷一体”,直至实现“大一统”的局面。这个目标看来只是在元朝才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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