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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不同意的表现形式 五、婚姻关系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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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排除性侵犯行为的犯罪性,对此问题,刑法学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大致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完全否定说,认为婚内性侵犯不构成犯罪;二是有限的否定说,承认有限情况下的婚内性侵犯;三是肯定说,认为只要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构成性侵犯。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不具有犯罪性,其理由大致如下:⑴夫妻之间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而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重要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而且这种肯定性承诺如同夫妻关系的确立一样,只要有一次概括性表示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终有效,非经合法程序不会自动消失。因此在结婚后,无论是合意同居,还是强行同居,均谈不上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⑵“暴力伤害论,”认为对婚内暴力性行为应惩罚的是丈夫的暴力、胁迫,而非性行为本身。⑶促使女方报复论,认为允许妻子告丈夫强奸会使妻子的报复手段合法化而丈夫每天处于提心吊胆的境地。⑷道德调整论,认为合法夫妻双方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即使丈夫违背妻子意愿进行性行为,也只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刑法不应介入;如果认为婚内存在性侵犯罪,在实践中也会造成不良后果,会将家庭问题扩大为社会问题,这不利于家庭团结,尤其是考虑中国有很长的封建传统,因此更不宜将婚内性侵犯看成犯罪。⑸如果婚内性侵犯构成犯罪,那么对丈夫也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难免给谋杀亲夫者有可乘之机。⑹从语义学和历史传统考察,婚内都不存在“奸”的问题。据《辞源》,“奸”即“犯”的意思,夫妻在性关系上是“合礼”的,不存在“犯”的问题。“奸”的本质特征为夫妻以外的男女关系,“奸”本身即将丈夫排除在外。从立法史的角度看,通过“奸”字将丈夫排除在外,在法律条文里不再排除丈夫,这是几千年立法惯例。因为在中国家族文化环境里,这是不言自明的。⑺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内性侵犯似有“指鹿为马”的毛病,忽视了这种婚内“性”暴力的特殊性,不仅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甚至会破坏这一原本可由《婚姻法》《民法》以及《刑法》其他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⑻取证很难,在现有的司法资源下,婚内性侵犯成立犯罪不太现实,其取证问题尤为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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